深圳华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06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2018—047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事项。
2、本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9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4 日至 2018 年 9 月 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
间为 2018 年 9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 A 座 6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众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新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5,342,97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902%。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该 5 人
持有及代理了 12 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 555,342,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6.9902%;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4,408,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4,408,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12%。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
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8 年度增加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55,342,97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8,5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芯脉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55,342,97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8,5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胤宏、郑素文
3、律师认为:经审核验证,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