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2017-04-25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
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查了公司董事
会提交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基于独立立场,对公
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我们认真审阅了该计划,认为该计划的制定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2、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制定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深圳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4、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及业务
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为股东
带来更高效更持续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5、 激励对象名单上所列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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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符合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6、 公司董事会审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该计划
激励对象的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深圳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7 年 4 月 24 日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曦轲 陈少华 吕红兵 Bingsheng Teng(滕斌圣) 朱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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