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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通讯: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2017-05-10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
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征询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
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实
<2017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激 励 对 象 名 单 的 议 案 》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公司网站www.zte.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
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公示期满,未发现激
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资格的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
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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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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