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17年5月)2017-05-2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 2017 年 5 月 23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一七年五月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
例。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4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 1 至 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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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会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三)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提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而决定会议的召开,并于会议召
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
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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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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