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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公司章程(2018年10月)2018-10-3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公 司 章 程


(经2018 年10 月29 日公司2018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一八年十月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委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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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特别条款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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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7 年 4 月 30 日体改生(1997)58 号文
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4403011015247。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00 万股。其中,向
境内投资人(不包括公司职工)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5130 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向公司职工(不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545.3 万股于 1997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计算机大厦;
                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3,616.556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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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
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将严格依法治企,建立并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面向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
聚焦自主可控信息安全、行业信息化和军工业务,以自主可控网络安全产品、信
息化关键基础设施及解决方案、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相关电子产品为主,大力发展
高新科技产业;充分发挥公司的优势,把公司打造成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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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公司,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终端及其外
部设备、网络系统及系统集成、电子产品及零部件、金融机具、税控机具、计量
仪表、安防产品、移动通讯设备、无线电话机(手机)、通信及网络产品、数字
音视频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咨
询服务;经营自行开发的电子出版物、零售各类软件及电子出版物;投资兴办实
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自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营登证字第 49 号文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业务;国内
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
体自主选择经营。)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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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3,616.556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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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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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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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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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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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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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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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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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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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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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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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已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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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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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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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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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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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
人数多于 1 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
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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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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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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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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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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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
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
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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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
事会成员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可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投资风险等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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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 15%以下的投
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等,但
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 30%以下的资
产抵押、质押事项;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四)单项金额人民币 15000 万元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60%以下的
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五)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事项;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四)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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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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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
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
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
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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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
偿责任。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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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高级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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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根据总裁的指示负责分管工
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高级副总裁可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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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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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人,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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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董事长(或总裁)、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
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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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
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或者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总裁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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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在符合《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下,公司原则上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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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实际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在符合《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和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分红后的现金须仍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
营和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
       (三)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注重股本扩张,公司可以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在符合《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前提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年未分配的
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的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调整公司所处的发
展阶段。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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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对于年度报告期盈利
但董事会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披露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事项,并提供多种途径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主动与独立董事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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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或变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出具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聘用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聘用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
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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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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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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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
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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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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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特别条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涉及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对公司的持股
比例保持国有控股地位不变;
     (二)公司应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
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三)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
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
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
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五)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六)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
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七)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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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
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
用相关资产;
     (九)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长、总裁发生变动,军工科
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
案;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
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
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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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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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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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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