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部分注销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部分注销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部分注销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 2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适合成为激
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将激励对象由原 594
人调整为 570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4,410 万份调整为 4,275.80 万份,
2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34.2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且由于公
司实施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应进行
调整,将行权价格由 8.27 元/份调整为 8.21 元/份。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和行权价
格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和行权价
格及注销部分期权。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