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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9-03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
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统称“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
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
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
    3、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1)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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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相关规定;(2)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3)2014 年 3 月 17 日印发的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 号)和 2014
年 6 月 20 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
号)。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关于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金
融工具系列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
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要求,公司将进行以下相应调整:
     1、以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
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3、公司对持有的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交易性权益性工具金融资产
拟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不得摊
销,其公允价值变动和处置均计入当期损益;
     4、公司对持有的原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非交易性权益工具金融资产拟指
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不得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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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
损益;
     5、公司对持有的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拟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不得摊销,且在处置
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根据新金融工具系列
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调整 2019 年度
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报表项目金额。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股东权
益和净利润不构成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根据财政部相关政策文件,公司对会计政策做出相应
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
的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公允、准确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体现了稳
健、谨慎性原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财
务报告信息质量。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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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监事会决议
     3、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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