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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年10月)2019-10-3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19 年 10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一九年十月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

披露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特制

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

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

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

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付息兑付公告、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

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

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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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

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披露信

息。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

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

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 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至少包括发行公告、

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最近三年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

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

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说明书中应包括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

第九条 公司在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应当根据交易商协

会的有关规定依法披露发行情况公告,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

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

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

作日,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信息披露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公司须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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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报告,控股子公司须于 4 月 15 日前向公司财务管理部上报上一

年度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公司须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控股子公司须于 8 月 20 日前向公司财

务管理部上报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公司须披露本年度第

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

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控股子公司须分别于 4

月 15 日前、10 月 15 日前向公司上报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上述(一)、(二)、(三)项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内,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十三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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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

难以消除;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

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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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本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

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有义

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的时点披露重大事件之前,如果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

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

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

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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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

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

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

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

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

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应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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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在知悉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公司;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

构报告有关企业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管理,财务管理部负责与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及交

易商协会联系、具体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公司管理层或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作为公司与主承销商

及交易商协会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中介机构、交易商协会的沟通与协

调,并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须在重大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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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职责,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

料。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条的规定,在出现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时及

时向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将知悉的信息报

告公司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

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联系实施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总裁报告,并书

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总裁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

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决定审核完成披露文件后,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联

系实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的披露程序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总裁或董事长签发后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将电子版转发财务管理部和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

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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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偿债能力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不得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



         第七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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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对口管理部门。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所要求提供的有关经营、财务等

信息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负责,与债务融资工具主

承销商的往来文件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

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交易商协会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

或总裁审核批准。与交易商协会的往来文件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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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瞒报、漏报、延报、错报

重大事项及未按照公司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及文件,并由此给公司

带来不可挽回的重大不利影响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当年度考核直接

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由公司财务管理

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

处分规则》规定执行;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有冲突的,依

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

信息披露有新的相关要求,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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