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1-02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
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拟与中电通商商
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简称“通商保理公司”,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 30%的参股公司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及商业
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加快公司资金回笼,提高资金周转速
度,降低应收账款风险;有助于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生产运营,缓解资金压
力。通商保理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双方开展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符合市场交易原
则,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19 年 12 月 29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
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拟与中电通商商
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简称“通商保理公司”,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 30%的参股公司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及商业
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符合市场交易原则,应收账款保理费率参照市场价格确
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1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