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的要求,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 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办公场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分摊办公场所是公司经营的需要,分摊定价公允,没有侵害 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项关联交易是合理的,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孙枫、林涛、雷达、任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