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独立意见2017-05-04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关于回
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规定,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后 24 个月为锁定期(即
2015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
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
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原云南华侨城副总经理李伟、原都市娱乐公司总经理陈晓芳
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李伟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离职,陈晓芳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离职。拟按照上述规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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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行为符合《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刚、吴安迪、余海龙、周纪昌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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