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 根据运营和自身长期战略发展需要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降低了企业运行的财务成本,保证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质量,充分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刚、吴安迪、余海龙、周纪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