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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侨城A: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7-11-17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17-4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2017 年度,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侨
城”)拟新增向其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首茂城”)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公司在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其提供财务资助的额度上限上增加人
民币 1 亿元,增加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21%,其他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
议,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
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截止目前,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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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接受财务资助公司名称: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
     (二)注册时间:2016 年 9 月 1 日
     (三)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青城华府 G6-7 号商
铺
     (四)法定代表人:马星
     (五)注册资本:22 亿元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七)与公司关系:武汉首茂城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累计
持有该公司 33%股份,公司与武汉首茂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
系。
     (八)主要财务数据:武汉首茂城 2016 年末总资产 66.97
亿元,负债总额 44.99 亿元(其中银行贷款 44.73 亿元,流动负
债 0.26 亿元),净资产为 21.98 亿元。2016 年实现营业收入 0
亿元,净利润为 0 亿元。截止 2016 年底,公司为该公司在东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 17.82 亿元的银行借款按其持
股比例提供担保,除以上事项外无其他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
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财务资助的风险防控措施
     截至目前,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未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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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承诺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贷款。
    四、董事会意见
    经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研究并一
致决议:
    为支持参股公司的发展,保证其资金需要,同时为履行股东
职责,同意 2017-2018 年度公司控股公司武汉华侨城按持股比例
为武汉首茂城公司增加 1 亿元额度财务资助,占最近一期公司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21%。以上财务资助不存在不可控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
了相应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武汉华侨城向武汉首茂城增
加 1 亿元的财务资助额度。
    六、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实际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总额累计为人民币 63,500 万元。
    七、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及风险控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
情况,被资助对象的财务情况良好,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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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情况,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采取补救
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
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保荐机构意见
    (一)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
归还银行贷款;公司承诺在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
还银行贷款。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向参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参股
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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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
限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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