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司法》、《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参股公司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 审查,基于独立立场,我们就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该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支持参股公司的发展,公司按照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 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武汉 华侨城向武汉首茂城增加 1 亿元的财务资助额度。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刚、吴安迪、余海龙、周纪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