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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侨城A: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18-05-17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18—35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880 号”文核准,向华侨城集团公司、前海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851,688,693 股,发行价格为 6.81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5,799,999,999.33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72,815,168.87 元
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5,727,184,830.46 元,上述资金
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4404001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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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金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以下分别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国家开
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侨城房地产”)、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重庆华侨城”)、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部新区支行(以下分别简称“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2016
年 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2015-82)、《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4)。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情
况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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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不影响原有募投项目进度的情
况下,公司将西北片区 2 号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变更为
32,500.00 万元,西北片区 3 号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变更为
60,000.00 万元,重庆华侨城一号地块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
变更为 128,982.41 万元,其余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将其余
合计 180,000.00 万元的募集资金投入新的项目。本次变更后
拟投入的新项目为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属的“天鹅
湖 4 号地项目”、“西北片区 4 号地项目”和重庆华侨城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的“重庆华侨城 2 号地项目”,合计拟投入金额
为 180,000.00 万元。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中金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
深圳市分行、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华侨城房地产、重庆华侨城、中金
公司分别与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
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
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甲方(指公司)已在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4301560043149140000,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51,811.417814 万元。该专户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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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甲方“重庆华侨城一号地块项目”和“重庆华侨城 2 号地
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 0039290303002763175,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
专户余额为 158,010.53579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西北
片区 2 号地项目”、“西北片区 3 号地项目”、“西北片区 4 号
地项目”和“天鹅湖 4 号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
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指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丙(指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华侨城房地产已在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1002900040028077,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7,463.34206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指公司、华侨城房地产)“西北片区 2 号地项目”、“西北片
区 3 号地项目”、“西北片区 4 号地项目”和“天鹅湖 4 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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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重庆华侨城已在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100032019100197260,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4,914.408825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指公司、重庆华侨城)“重庆华侨城一号地块项目”和
“重庆华侨城 2 号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
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甲方之一(指公司)、甲方之二(指华
侨城房地产、重庆华侨城)、乙(指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丙(指中金公司)四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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