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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侨城A:关于设立共青城华侨城华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2018-09-28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18-46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共青城华侨城华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况
     (一)基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产业园和文化旅游产业投资的发展战略,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侨城华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投资”)、深圳市华友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投资”)与深圳市华京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京投资”)拟共同设立一支基金—“共青城华侨
城华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鑫
一号基金”或“基金”)。2018 年 9 月 25 日,上述各方签
署了《共青城华侨城华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
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二)基金的规模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其中华鑫投资认
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华友投资认缴的出资额为人
民币 200 万元、华京投资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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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未来将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和文化旅游
行业项目公司股权,华鑫投资为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公司本次投资未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无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参与基金份额认购,未在基金中任职。


    二、投资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名称:深圳市华侨城华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7 年 9 月 29 日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路欢乐海岸蓝楹国
际商务中心三楼 306
    法定代表人:谢梅
    投资规模:认缴基金出资额人民币 100 万元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股权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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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鑫投资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深圳市华友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梅
    投资规模:认缴基金出资额人民币 200 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
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金融、证券及其它限制项
目);瓦楞纸板、瓦楞纸箱及其它包装纸箱的销售。
    华友投资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深圳市华京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梅
    投资规模:认缴基金出资额人民币 200 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行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
中介服务)。
    华京投资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共青城华侨城华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二)基金规模:人民币 500 万元。
    (三)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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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资方式:各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普
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后 5 天内缴付各自对华鑫一
号基金的认缴出资额。
    (五)存续期限:基金备案完成之日起 7 年(其中投资
期 5 年,管理退出期 2 年),可视情况延长。
    (六)合伙人:华鑫投资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为
华友投资和华京投资,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鑫投资。
    (七)退出机制:在基金存续期间,投资项目通过上市
流通变现、被战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实现投资退
出。有限合伙人通过从基金获得源自投资项目的收入分配而
逐步实现退出。有限合伙人在法律或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获
得执行事务合伙人批准的可以从基金退伙,或者经执行事务
合伙人同意,向现有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第三人转让合伙权
益,从基金退出;
    (八)会计核算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
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
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九)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项目和文化旅游
项目公司股权。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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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基金,以认
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需就基金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二)管理和决策机制
    华鑫投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基金
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基金的财
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属于
合伙人大会所讨论的事项,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
    (三)收益分配
    在基金有从投资项目的可分配收入的前提下普通合伙
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在分配可分配收
入时,原则上按以下顺序:(1)各合伙人按实际出资金额收
回投资本金;(2)普通合伙人按按照合伙协议项下约定收
取业绩报酬;(3)各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剩余投资
收益。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公司的发展战略,综合考虑目前市场环境,公司下
属控股子公司本次发起设立并投资华鑫一号基金,有助于公
司积累基金运营及管理经验,为未来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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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础。本次投资基金的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完全按照市场
规则进行,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存在违反各方《公司章程》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等风险,在投资决策后的整合过程中存在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等无法实现协同效应的风险。公司将通过科学管
理、审慎决策和风险控制等措施,减少公司在投资过程中的
不确定性,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利益。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8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
在投资基金期间及全部投资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
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
合伙企业中任职,该事项不会导致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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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将根据基金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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