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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发信息: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22  

						证券代码:000070            证券简称:特发信息           公告编码: 2019-04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1627 号)核准,深圳市特发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4,194,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419,4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5,543,596.2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8]48330007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经公司第七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
苑南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
储,并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 详 见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在 证 券 时 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
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在已有募集资
金专户的基础上,与控股子公司深圳特发信息光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光
纤”)、全资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东智”)在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新增开设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全资子公司成都傅立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
都傅立叶”)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新增开设了本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账户均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苑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深圳特发信息光纤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44250100018200000993
             有限公司            深圳科苑南支行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44250100018200000992
             有限公司            深圳科苑南支行


         成都傅立叶电子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78270188000238441
            技有限公司            成都光华支行


三、     公司及特发光纤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和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深圳特发信息光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
方 2 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是甲方 1 的控股子公司,为甲方“特发光纤扩产项目”实施主体。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特
发光纤扩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涛、黄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10、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纠正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
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或披露,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
监管部门报告。

四、     公司及特发东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和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
方 2 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是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特发东智扩产及产线智能化升
级项目”实施主体。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特发东智扩产及产线智能化升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涛、黄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10、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纠正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
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或披露,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
监管部门报告。

五、     公司及成都傅立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和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成都傅立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
甲方 2 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是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测控地面站数据链系统项目”
实施主体。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测控地面站数据链系统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涛、黄梅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10、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纠正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
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或披露,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
监管部门报告。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及特发光纤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和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特发东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和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及成都傅立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和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