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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发信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14  

						 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 号科技园金融基地 2 栋 11 楼 EF   电话:86970800   传真:26924485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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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晓阳律师、彭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已

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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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下午 14:40 如

期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蒋勤俭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
15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

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2 人,代表 3 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

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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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
《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3、《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4、《关于签署〈福田区梅林街道恒利科创园城市更新项目搬迁

补偿安置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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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05507344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7.48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012576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1242%(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6 人,共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0125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4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
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

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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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515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793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9.7775%;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211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11%。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515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793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9.7775%;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211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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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459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773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8.6649%;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2114%;弃权 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1237%。

    4、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福田区梅林街道恒利科创园城市更
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5497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775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8.7706%;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1168%;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1126%。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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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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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亚飞                                    黄晓阳


                                     经办律师:

                                                      彭    玲




                                           日期:202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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