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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发信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0  

						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 号科技园金融基地 2 栋 11 楼 EF   电话:86970800   传真:26924485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家宏律师、向华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
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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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已

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如

期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蒋勤俭】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
20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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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3 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

委托书》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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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9 年度工作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
了述职报告,该述职报告非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05507344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7.417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182896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1449%(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8 人,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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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1828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4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

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
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6622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00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6.5547%;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3.4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6622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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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00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6.5547%;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3.4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6622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00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6.5547%;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3.4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622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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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00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6.5547%;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3.4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06622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00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6.5547%;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3.4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622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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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900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6.5547%;反对 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3.4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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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亚飞                                     李家宏


                                     经办律师:
                                                       向 华




                                            日期: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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