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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王生物: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8  

						                                       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粵興三道 6 號南大產學研大廈 B 樓 401
                                         Room401, Block B, No. 6 Yuexing 3rd Road, Shenzhen, China
                                               Tel.:(86)755 83515488 Fax:(86)755 83515323
                                                                              www.haipaifirm.com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
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
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就此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咨询网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公司董事局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局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


           深圳                      香港                                    台北
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 1 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 2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
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 12 名,均为截止 2019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1,237,866,08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数 2,762,583,257 股的 44.8083%。其他出席会议
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参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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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络投票的股东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清点现场表
决情况,结合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会议表
决结果如下:
    1、以 1,237,866,084 股同意,299,8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2、以 1,237,866,084 股同意,299,8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 1,237,866,084 股同意,299,8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以 1,237,866,084 股同意,299,8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以 1,237,866,084 股同意,299,8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以 1,237,866,084 股同意,299,8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以 17,990,723 股同意,299,800 股反对,0 股弃权,1,219,875,361 股回避,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以 1,237,866,084 股同意,299,8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9、以 1,237,866,084 股同意,299,8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调剂的议案》。
    经验证,审议议案 7 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经其他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议案 9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其余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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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
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任一种表决方
式。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局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
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99,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09%。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
合法有效。
       综上,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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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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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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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李伟东




                                                    经办律师:李伟东




                                                    经办律师:费龙飞




                                                     2019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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