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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签署《T3航站楼贵宾两舱场地资源使用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专门意见2019-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签署的关联交易议案》及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事项的
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
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环境提升项目是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卓怿公司”)开展经营所需的必备配套资源,由公司为卓怿
公司所承租的贵宾服务两舱场地进行环境提升,能够有效提升工
程效率,确保该项目不对航站楼正常运营造成影响。本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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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有效避免租赁单位对承租场地自行装修影响航站楼正常运营,
因此该项交易具备必要性。
    两舱场地涉及的环境提升工程项目已通过公司验收,目前正
常使用。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向卓怿公司收取两舱环境提升项目费
用,费用金额以本公司提供相应的项目结算资料为依据。交易定
价依据成本补偿原则,并经协议各方协商定价,具备公允性,不
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卓怿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
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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