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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海直: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4-27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17-016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星期四)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材料已于 4
月 18 日邮件发送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15 名,实际出席的董事 15 名。公司
董事长蒲坚主持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共计七章,五十二条。
    修改条款对比如下:

         修改前的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第三条(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
                                      第三条(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
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或者
                                      成员 2/3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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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

供债务担保。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
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
                                      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公司审定
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
                                      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将有关资料

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新增

                                      第十七条(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主席或经合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
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
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
                                      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
                                      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
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
                                      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
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
                                      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

章。

第四十一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     第四十一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

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    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

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股证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并提供

事务部及时报告,并提供所有担保文件、 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

情况说明、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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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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