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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成股份: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7-05-16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7-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天津分公

 司”)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2016)

 津0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重审一审判决”),向天津

 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依法提起上诉。近日,中

 成天津分公司也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津辰公司”)的《民事上诉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初,中成天津分公司因与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上海潭建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天津一中院提起诉讼。

 2015 年 11 月 16 日,天津一中院做出(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 0010 号

 民事判决书。中成天津分公司、津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天

 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 年 6 月 30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

 院做出的(2016)津民终 24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天津一中院民

 事判决,发回天津一中院重审。2017 年 4 月 12 日,天津一中院做出

【(2016)津 01 民初 321 号】民事判决书。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于 2015 年 1 月 24 日发布的《天津

分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2)、2015 年 11 月 20 日

发布的《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51)、

2017 年 4 月 22 日发布的《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7-22)。

       二、中成天津分公司提起上诉情况

   (一) 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上诉人: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和六项;

    2、请求依法改判津辰公司在 30 日内拆除津辰公司在天津市北辰

区北仓道北新建、扩建的楼号为 A1、A3、C、D、E、F、J、H 建筑物

和构筑物,津辰公司逾期拆除的,中成天津分公司有权自行处置,处

置费用由津辰公司承担;

    3、请求依法改判津辰公司在 30 日内将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

北租赁物内全部非归属于中成天津分公司的物品清理干净后向中成

公司返还 149,041.8 平方米的土地和现状保留未被拆除的原有建筑

物;

    4、请求依法改判津辰公司在 30 日内向中成天津分公司移交位于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中成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道路、通信、供电、

供水、燃气、地下设施等各类设施、设备;
     5、请求依法改判津辰公司向中成天津分公司支付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28 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 7,019,109.80 元;

     6、请求依法改判津辰公司向中成天津分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利

息(自 2013 年 7 月 7 日起至津辰公司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以欠付

租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计,

其中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444,181.55 元);

     7、请求依法改判津辰公司向中成天津分公司支付实际占用天津

市北辰区北仓道北的土地和建筑物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止按照 6,320,000 元/年计算;从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 6,480,000 元/年计算至津辰公司向中成天津分公

司实际返还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的土地和建筑物之日止);

     8、请求依法改判津辰公司向中成天津分公司支付其拆除中成公

司 位 于 天 津 市 北 辰 区 北 仓 道 北 的 房 屋 以 及 设 施 的 补 偿 费 人 民币

17,950,000 元;

     9、请求依法改判确认中成天津分公司有权没收津辰公司交付的

押金人民币 3,000,000 元作为违约金;

     10、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津辰公司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 29,413,291.40 元。

      三、津辰公司提起上诉情况

     (一)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三项判决内容,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

诉人 2014 年 9 月 28 日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的土地使用权占用费及房

屋占用费 3,333,333.4 元(按照每年土地使用权占用费及房屋占用费

200 万元,每月土地使用权占用费及房屋占用费 166,666.67 元支付);

    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第四项判决内容;

    3、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五项判决内容,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所

有的涉案租赁场所中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上诉人修建的道路属于被

上诉人所有,其他设施归上诉人所有;

    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

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现处于重审二审阶段,鉴于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

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该诉讼事项若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持续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民事上诉状》
2、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