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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成股份:会计核算办法(2018年1月)2018-01-17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




                       二〇一八年一月




(经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
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会计工作事项,提
供有关会计信息,满足有关方面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报告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的分、子公司和驻外机构。
    公司各级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做到公
司合并范围内会计政策的统一,经各自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
管理权限)实施,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公司参与投资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相应的会
计核算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年度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会计中期包括月份、季度和半年度。
    第六条 公司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七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所属境内单位发生的外币交易,一律折
算为人民币记账;所属境外单位可以采取当地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向公司报送的财
务报告,应当折算为美元和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处理
各种会计事项。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
资料可靠。
    第九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公司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公允价
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对不同会计事项进行计量。
       第十一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
后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性,如实反映交易和事项
的经济实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要
求。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三条 公司的流动资产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
或现金等价物。
       具体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
逐笔登记,并分别人民币和外币设置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计算当日的结余额,与库存额进行核对,做到账款
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
理未达账项。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
分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
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
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和
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
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所取得的债券利息或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的金融资产,其他类
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二十条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一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
额,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
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第二十三条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贴现或出售,如果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对方,不带追索权时,应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如果保留了所有
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带追索权时,不得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应视为
融资,确认一项短期借款。
    第二十四条 商业汇票到期,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
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
    第二十五条 应收款项期末如有客观证据证明发生减值的,应当按摊余成本(账面
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低计提坏账准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
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二十六条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单项金额非
重大的应收款项如有明显证据表明其已发生或不会发生减值,则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
提减值准备或不计提减值准备。除此之外的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和
账龄特征予以组合集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中再进
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进行组合减值测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的信用政策在充分考虑了不同市场、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下,
在将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账款以及经单项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重大应收账款进
行组合时,以应收账款的信用期和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的标志进行组合,并按组合在
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能反映组合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比例)
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如下:
               账龄                     比例
            未到期(信用期内)            5%
            1 年以内(含 1 年)          5%
            1-2 年(含 2 年)           10%
            2-3 年(含 3 年)           30%
            3-4 年(含 4 年)           50%
            4-5 年(含 5 年)           80%
            5 年以上                    100%
    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的减值,可参照应收账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的价值已经恢复,则原确认的坏账准备应
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按照成本进
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
他成本。
    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
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业务费等)。
    第三十条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能够单独认定的,采取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发出的实
际成本,如果无法单独认定,则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和工程毛利的核算实行项目管理,以项目为核算
主体。公司工程业务的核算主要分为项目开发、项目实施和工程竣工等业务环节。
    (一)项目开发阶段主要涉及项目前期开发、项目立项、项目生效或终止等主要环
节,其中项目前期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科目,项目立项阶段发生的费用计
入工程施工-前期开发费科目,项目终止时将该项目已发生的工程施工-前期开发费一次
性结转计入销售费用。
    (二)项目实施阶段主要会计政策:
    1、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
费用和间接费用。公司应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归集合同发生的各项直接成本和间接成
本,核算合同毛利。多个项目共同管理人员的薪酬、共同的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应由
公司本部归集,在期末合并各项目账务时以系统合理的方式分摊至各项目。
       2、合同收入由两部分的构成:
       (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3、合同收入、成本的确认方法:
       (1)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合同,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
入和合同成本。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成本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合同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其中,合同完工进度可以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
定: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
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
或耗用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
       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不确认收入。
       (三)项目竣工阶段
       项目竣工阶段主要涉及与技术合作方利润分成,竣工结算,提供工程质保等主要业
务环节。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存货进行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以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限予以

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 其他流动资产包括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
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衍生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
                                 第四章 非流动资产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性
房地产、商誉、长期待摊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第一节 金融资产
    第三十五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
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
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第三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
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
出,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十七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如发生较大幅度地持续下降,且预期这
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则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
累计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
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减值损
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
转回,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第三十八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
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支
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第三十九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当期的利息
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
益。
       第四十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如有客观证据证明发生减值的,应当按摊余成本(账
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低计提减值准备。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已经恢复,原确认的减值准备予以转回,
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不得随意进行重分类,公司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
生改变,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将其账面价值与
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重
分类日,将其公允价值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入账价值。
       第四十二条 长期应收款包括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
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等。
       公司对于符合公司信用政策,尚在信用期内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
项,除非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不作为具有融资性质的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的减值及转回参照应收款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
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
能可靠计量的投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
的,将合并日取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
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
价)不足调整的,调整留存收益。如属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以支付对价的公
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除企业合并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现金取得的,以实际
支付的购买价款(含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以权
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协议价值与
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
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被投资单位
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
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取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初
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将初始投资成本调
整为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时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按照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
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
值。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
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
记至零为限,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确认预计负债。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净利
润的,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予以冲回。
       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在保证双方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一致的情况下,以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
调整后确认。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或者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别不大,可不对被投资单位的
净损益进行调整,但应将此事实及原因在附注中说明。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合营企业、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
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损失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
计量的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投资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
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失一经计提,
不得转回。
                            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五十条 公司对满足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目
录:
       (一)使用期限超过 1 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较高的房屋、建筑物以及能够单独或
与其他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或专用设备。
    (二)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人民币以上,驻外机构于境外购置的单位价值在 500 美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 1 个会计年度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
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
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五十二条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入账的土地外,公司所有
固定资产都按年限平均法每月计提折旧,并根据使用部门及用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
益,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          净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30-40 年          5%(公司办公楼暂按 5%计算)
           机器设备      10-18 年          5%
           运输设备      5-10 年           5%
           其他设备      5-8 年            5%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
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作为会计估计
变更,采取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通常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
时被替换部分的价值从原账面价值中扣除,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
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
得转回。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和
减值测试,同时调整其预计净残值,使其能反映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
得超过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损
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需查明
原因,在年底之前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工程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
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并单独核算。
    第五十九条 在建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
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月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
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时价值,并按未来适用法计提以后期间的折旧额。
    第六十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没
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公司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
作为无形资产。
    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计算机硬件一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十一条 公司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
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证明其存在市场或有用;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能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
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科研支出,再根据科研支出的目的和性
质,分别计入工程施工、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平均年限法在受益期间内进行摊销,
按使用部门及用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但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第六十四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已出租的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采取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其中土地使用权的摊
销和减值参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建筑物的折旧和减值参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处理。
                                   第四节 商誉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合并成本大
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购买商誉。合并成本
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经复核后仍存在差额的,
应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控股合并),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将合并成
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
认为合并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经复
核后仍存在差额的,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购买商誉和合并商誉每年年度终了时必须进行减值测试,应与
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
    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
的账面价值,根据调整后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
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第六十七条 公司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节 其他非流动资产
    第六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
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车位使用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摊销时,
根据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如筹建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培训费、审
计费、评估费、注册费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进行归集,待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
一次计入当月损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将抵减未来期间
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
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七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
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减记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五章 资产减值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指的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
对联营企业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商誉
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七十三条 对于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
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
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或者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
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亏损)远远低于(或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七十四条 对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较高者确
定。
       第七十五条 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
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十六条 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
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第七十七条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
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
他资产的账面价值。
       抵减后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的较高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后的净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零。由此导致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再次
进行分摊。
    第七十八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减值损失确认后,
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
系统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六章 流动负债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流动负债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公司无权自主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具体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预计
负债、其他流动负债等。
    第八十条 短期借款指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短期借款利息按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费用。
    第八十一条 交易性金融负债包括为交易目的发行的 1 年及 1 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
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
允价值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和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
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二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十三条 应交税费指公司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所
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
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印花税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预计应交金额。
    第八十四条 应付职工薪酬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
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辞退
福利)等。
       第八十五条 职工薪酬既包括支付给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薪酬,也包括支付
给虽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由公司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的薪酬;提
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以及以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
种保险待遇。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将辞退福利外的职工薪酬,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
分配,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公司应将符合以下条件的辞退福利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一)公司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二)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提。工会经
费按工资总额的 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 1.5%计提。
       第八十八条 公司的职工福利费根据职工福利计划使用,发生时根据受益对象直接
计入相关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第八十九条 公司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如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
职工,将拥有的住房、车辆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租赁房屋无偿给职工使用,
应将产品或商品的成本、资产的折旧、房屋租金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同时根据受益
对象计入成本或费用。
       第九十条 公司预计负债是指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
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
计负债。
       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损失的,也作为一项预计负债确
认。
       第九十一条 公司其他流动负债包括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递延收益
中将于 1 年内到期的部分。
       第九十二条 公司递延收益指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的政府补助金额。
       公司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自相关资产形成并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
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提前处置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
余额一次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公司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
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
业外收入。


                                第七章 非流动负债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
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九十四条 长期借款指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第九十五条 应付债券指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债券的利息费用。
    第九十六条 长期应付款指除长期借款和公司债券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
括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的租赁费等。
    第九十七条 专项应付款指公司取得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
款项,如属于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拨款等。
    第九十八条 公司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将增加未来期间
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八章 股东权益
    第九十九条 股东权益指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后由股东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股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一百条 股本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公司的资
本。公司收到股东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计入股本。
    第一百〇一条 资本公积指公司收到股东出资超过其在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
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包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第一百〇二条 专项储备指公司在境内从事高危业务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
生产费以及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第一百〇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指公司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
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第一百〇四条 盈余公积指从公司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按净利润 10%提
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的相关规定请见本办法的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九章 收入和费用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以及建造合同等
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一百〇六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二)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
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根据配比原则的要求,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
    第一百〇七条 销售合同或协议价款采取递延方式,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应按合
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采
取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第一百〇八条 商业折扣直接从销售商品收入中抵减,销售折扣和折让冲减当期销
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按照完
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进度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
计总成本的比例予以确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支出。公司应
合理划分期间费用与成本的界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税金及附加指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 销售费用指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
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广告费、预计产品质量保
证损失,以及销售部门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和业务
招待费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管理费用指公司的董事会和综合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
用,或者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综合管理部门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除
销售部门外发生的)、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董事会费、聘请
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
排污费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财务费用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包括利息净收支、汇兑损益、相关手续费、现金折扣等。


                              第十章 利得和损失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利得或损失是指非公司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
加或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向其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包括直
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
差额,以及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
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衍生
工具、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除上条外)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资产减值损失指各项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包
括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
准备、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一百二十条 投资收益指公司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认的投资净收益、公司持
有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实现的净收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营业外收入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
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盘
盈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营业外支出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
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
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所得税指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
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费用是指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是
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或减少金额。


                             第十一章 综合收益总额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
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
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
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
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
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
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
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十二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二十六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
总额和净利润。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和资产减值损
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和投资净收益后的金额。
    利润总额,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
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应付优先股股利;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应付普通股股利;
    (五)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部分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 特殊事项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
价,通常低于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 25%)。
    第一百二十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减收到补
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三十条 除上条外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二节 债务重组
    第一百三十一条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
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中;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
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
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将债务转成资本的,债务人应将股份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
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符合预计负债的确
认条件时,债务人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如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债权人不得确认。
                                 第三节 或有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公司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不应确认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如果该合同存
在标的资产,应先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资产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
确认为预计负债;如果该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则应确认一项预计负债。
    第一百四十条 同时存在下列情况,表明公司承担了重组义务,公司要确认一项预
计负债: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第四节 借款费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借款费用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
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
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借款费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一百四十四条 借入的专门借款,应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
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
金额确定资本化金额。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符合资本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前发
生的,可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四十五条 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
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
利息金额。
    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节 外币折算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的记账汇率确定如下:
    记账汇率每月确定一次,当月采用上月末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期终了时,公司采用期末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货币性项目进行折
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
性项目,仍采用记账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股东
权益除“未分配利润”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列示。
                               第六节 企业合并
    第一百四十九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
体的交易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
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
收益。
    第一百五十一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将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
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成本,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合并成本大于
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
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
进行复核;
    (二)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会计科目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设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
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成本类、损益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账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二级、三级等明细科目根据总账科目核算的内容分类设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还应结
合会计核算软件的辅助核算功能,以尽可能详细地反映不同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满足
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
                             第一节 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百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
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股东权益变动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
变动表和附注。
    季度和月度(中期)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
策。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在发生时确认和计量,不得预计或递延。
不均匀发生的费用,不得预提或待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应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
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展期至一年以上的,应
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
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股东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利润表中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示。
    合并利润表中,公司应在净利润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
股东的损益。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应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
平均数予以计算。
    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
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合并利润表中,计算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
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第一百六十条 股东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股东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
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股东
权益的变动,应分别列示。
    第一百六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
目的进一步说明。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
说明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前,提议或宣告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有关事项的
详细信息。
                                第二节 会计调整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时,除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规定的要求执行
外,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
益,如果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时,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法区分为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
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也可以采
用未来适用法。
                           第三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
告报出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
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一百六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情况
的事项,但不应当调整资产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四节 关联方披露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
外提供合并报表的,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九)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十)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公司或由公司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五节 分部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披露分部信息,公司分部信息的
主要报告形式为业务分部,次要报告形式为地区分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公司应当披露业务分部的收入、费用、利润
(亏损)、分部资产和负债总额等。
    对于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公司对外交易收入总额 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
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 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
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六节 合并报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
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将其全
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
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
回报金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
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
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
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
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
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
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会计核算办法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