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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成股份: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办法(2018年4月)2018-04-21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办法




                       二〇一八年四月




(经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召开的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
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产包括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存货和长期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
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一节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第五条 应收款项包含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
核算。
    第六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
    (一) 单项金额重大且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公司将款项余额大于账户余额 20%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确定为单项金额重
大的应收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二)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如有明显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或不会发生减
值,则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或不计提减值准备。
    (三)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且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或不会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
按信用风险和账龄特征予以组合,集中进行减值测试:
    1.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账款和长期应收款,本公司在充分考虑了不同市场、
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下,将以应收账款和长期应收款的信用期和账龄作为风险特征进行
组合,并按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如下:
                       类别                     风险特征组合          计提比例
           按合同规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              信用期                5%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应收账款             账龄                5%
           1-2 年(含 2 年)的应收账款              账龄                10%
           2-3 年(含 3 年)的应收账款              账龄                30%
           3-4 年(含 4 年)的应收账款              账龄                50%
           4-5 年(含 5 年)的应收账款              账龄                80%
                5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账龄               100%

    2、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其他应收款以账龄作为风险特征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
例如下:

      账 龄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计 提
                     5%        10%       30%      50%         80%      100%
      比 例
    第七条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已恢复,
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
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
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八条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
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第九条 计提后如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予以转回,记入
当期损益,但该转回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
的摊余成本。
                            第三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其公允价值出现持续大幅度下降,且预期该
下降为非暂时性的,则根据其初始投资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及当期公允价
值后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一条 在计提减值损失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
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第十二条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
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
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以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
限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至
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
则确定:
    (一) 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
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
现净值。
    (二)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
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
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
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
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节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
金额孰低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损失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
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发生减值时,按其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投资当时市
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再转回。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市价持
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定资产
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如果存在长期停建并且
预计在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或所建项目在性能和技术上已经落后,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
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减值迹象,则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资产,
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一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其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三章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财务部应提供书面说明,详细说明损失估计
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二十三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 10%以下,
或绝对金额小于 100 万元的,由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
证明材料,财务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 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 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拟核销资产的审批程序如下:
    拟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由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一)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涉及关联方的核销资产,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单笔资产损失核销如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须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计提减值准备、核销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