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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成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0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8-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11月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

时间:2018年11月8日—11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年11月8日下午15:00—11月9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9 号中成

集团大厦 8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顾海涛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295,980,00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

135,091,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22%。其中,参加现

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34,662,60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429,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5,072,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20,86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27%;反对 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增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韩宏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35,072,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20,86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27%;反对 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利娜、郝悦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