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7-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15874000
申报时间: 2017 年 7 月 20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魏素华
联系电话 0755-82825427
保荐代表人 何邢、王凯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1- 35082983、021-35082763
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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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
“公司”)
证券代码 000153
注册资本 312,141,230 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无为县北门外大街 1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宏满
实际控制人 李荣杰
联系人 张军
联系电话 0551-6484615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3 年 3 月 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3 年 3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12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3 年 3 月 26 日
2013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4 年 4 月 11 日
2014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5 年 3 月 19 日
2015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6 年 4 月 28 日
2016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7 年 4 月 27 日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2012 年 3 月 6 日,丰原药业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聘请安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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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荐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丰原药业于 2013 年 3 月成功完成本次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信证
券从丰原药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3 年 3 月 20 日)起,对丰原
药业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丰原药业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
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发行人控股股东根据承诺事项完成对淮南泰复制药有限公司的转
让,避免同业竞争,切实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11、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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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
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拟实施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外,发
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发行人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
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
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
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丰原药业 2013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
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丰原药业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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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丰原药业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真实、准
确、完整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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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 邢 王 凯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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