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25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17—061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2017 年 5 月 10 日分别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
根据上述文件,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上述文件规定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
(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该准则
要求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上述准则实施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上述准则进行调整。
(三)变更前后公司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
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对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之后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根据财政部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
的规定,按照未来适用法对各类政府补助的核算重新归类予以确认,并结合财务报表
的列报予以调整,即在利润表中增加“其他收益”项目,用于确认和归集相关政府补
助项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也
无需对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及第七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
的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丰原药业第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及第七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