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7-11-10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17—071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017 年 11 月 9 日,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或“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
议案》,确定 2017 年 11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
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因离职原因,已不再满足
成为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将本次激励对象总数由 139 人调整为 137 人。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同时,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
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4、授予数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数量由 600 万股调整为 589.5 万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 600 万份调整为
589.5 万份。
5、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2.65 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3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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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权/解除限售期安排:在可行权/解除限售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解除限售。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7、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每期行权/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
除限售条件。
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度,2017 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度,2018 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度,2019 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公司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若股票期权行权上一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
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
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行权/解除限制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则可 100%行权/
解锁当期全部份额;行权/解除限制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不
可进行当期的行权/解除限制,即个人年度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制额度=个人当年计划
行权/解除限制额度×个人业绩考核可行权/解除限制比例。若激励对象未达到公司考
核管理办法要求,则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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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当期行权/解除限制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当期未能行权的剩余份额由
公司安排统一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2、2017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
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7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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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
异的说明
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因离职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而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
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
公司自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起至目前,公司无权益分派事项发生,故无需进行
调整。
五、本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
1、授予日: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
2、行权价格:12.65 元/股。
3、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获得股票期权 占授予期权总数 占目前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1 何宏满 董事长 25 4.24% 0.08%
2 卢家和 董事、总经理 20 3.39% 0.06%
3 徐桦木 党委书记 20 3.39% 0.06%
4 章绍毅 董事、副总经理 15 2.54% 0.05%
5 胡月娥 董事、副总经理 15 2.54% 0.05%
6 李国坤 副总经理 10 1.70% 0.03%
7 张玉萍 副总经理 10 1.70% 0.03%
8 汝添乐 副总经理 10 1.70% 0.03%
9 朱晓庆 副总经理 10 1.70% 0.03%
10 周自学 总经济师 10 1.70% 0.03%
11 张军 董事、董事会秘书 8 1.36% 0.03%
12 李俊 财务总监 8 1.36% 0.03%
13 中层管理人员(共 92 人) 372 63.10% 1.19%
14 核心骨干(共 33 人) 56.5 9.58% 0.18%
合计 589.5 100.00%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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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
1、授予日: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
2、授予价格:6.33 元/股。
3、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获得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何宏满 董事长 25 4.24% 0.08%
2 卢家和 董事、总经理 20 3.39% 0.06%
3 徐桦木 党委书记 20 3.39% 0.06%
4 章绍毅 董事、副总经理 15 2.54% 0.05%
5 胡月娥 董事、副总经理 15 2.54% 0.05%
6 李国坤 副总经理 10 1.70% 0.03%
7 张玉萍 副总经理 10 1.70% 0.03%
8 汝添乐 副总经理 10 1.70% 0.03%
9 朱晓庆 副总经理 10 1.70% 0.03%
10 周自学 总经济师 10 1.70% 0.03%
11 张军 董事、董事会秘书 8 1.36% 0.03%
12 李俊 财务总监 8 1.36% 0.03%
13 中层管理人员(共 92 人) 372 63.10% 1.19%
14 核心骨干(共 33 人) 56.5 9.58% 0.18%
合计 589.5 100.00% 1.89%
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测算,2017 年-2021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需摊销的总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万份) 费用
589.5 506.97 29.57 177.44 164.77 92.94 42.25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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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测算,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量(万股) 费用
589.5 666.14 38.86 233.15 216.49 122.12 55.51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
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
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参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3、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以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由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
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
会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授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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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且均在本公司任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三)除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与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17 年 11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 1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及 589.5 万份股票期权。
十、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相关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
利益。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均已获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获授条
件已经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上市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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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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