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化股份: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2018-07-04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2 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货款合计 268,084,154.06 元;2、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化股份”或“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就与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翔
龄”)等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件已于 2018 年 7 月 2 日获得法院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
(2018)川 01 民初 2178 号)。现将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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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三:向春
被告四:李志洪
被告五:汪雷
被告六:汪振兴
被告七: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
(二)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 268,084,154.06 元,以及自
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用)。
3. 就此案所涉债权,判令原告就此案所涉债权按照与被告签署
生效的担保合同约定就其项下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被告二、三、
七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
用。
(三)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被告一开展贸易合作,由公司向被告一销售纯苯、乙二
醇等化工产品。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 2018 年 6 月 29 日,
被告一欠公司货款合计 268,084,154.06 元未付。
为保障公司的货款债权,被告一将其享有的部分应收账款债权
向川化股份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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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六、被告七也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公司认为,被告一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合法
权益,决定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
法律相关规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
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
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就本
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如下:
1、自然人刘正美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涉案金额
14.095 万元。此案已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将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开庭。
2、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
务合同纠纷,涉案金额 100 万元。此案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
理,一审正在审理中。
四、备查文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 01 民初 217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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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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