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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2018-12-05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18-104 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货款合计 69,174,400 元;2、逾期付款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
“公司”或“原告”)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就与福建省福能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电力”或“被告”)合同纠纷事项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收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8)川 01 民初
5321 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决定受理该案
件。现将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省福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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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 69,174,400 元,以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以 69,174,4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
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基准利率上浮 50%计算。该等逾期付款违
约金暂计至当前为 2,068,746.90 元)。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福建省福能电
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三)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被告开展贸易合作,公司与被告于 2018 年 5 月签订了三
份《一般货物(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价款共计
69,174,400 元的化工产品。前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向被告交付
货物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被告,并多次催收货款。但截
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货款。

      公司认为,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上述案件

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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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如下:

      1、自然人刘正美与公司健康权纠纷,涉案金额 14.095 万元。

此案已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公司未承担法律责任。

      2、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涉案金额 100 万元。此案一审已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审理完毕,一

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

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并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尚未确定二审法院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的开庭审理时间。

      3、自然人刘碧英与公司、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
力纠纷,此案已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正在审理中。

      四、备查文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 01 民初
5321 号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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