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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独立董事制度(2019年4月)2019-04-17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
备案办法 》(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仅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根据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独立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的董事。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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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参加相
关培训并根据《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
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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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
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10.1.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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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构成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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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关注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
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
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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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将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
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
    同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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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应当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和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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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
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公司财务报表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

    (八)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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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
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
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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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有不少于十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
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四川监管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
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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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
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等情况;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同时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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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书面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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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
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
    (五)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原《川化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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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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