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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7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公司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
的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后,在公司指定的媒体及
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二)收购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
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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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报送办法,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有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对待所有
股东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八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发布的公告文
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
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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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
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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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
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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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书面声明,说明报告所载资料是否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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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
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有关事项
做出专项说明,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主要包
括: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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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及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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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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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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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
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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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
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规定,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要求披露的信
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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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
主要职责:
    (一)负责搜集和汇总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起草、编制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应
当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
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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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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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
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
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
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搜集编制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及摘要,提交董
事会秘书审阅修订;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修订后提交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
事长审阅;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公司董事签署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六)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
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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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披露文稿,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
审查;
    (四)临时报告交总经理和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
核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将内幕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者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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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或者公司股票价格
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
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股东、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媒体的沟通。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
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在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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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
公司的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前应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
不得向其透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派专人负责
记录与来访人员会谈的具体内容。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
提供报告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
任。
    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
确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
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
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
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子公司应当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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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各类档案文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
管(存档)和维护,未经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允许,严禁非董事会
办公室工作人员查阅。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
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视情节和影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处罚,并可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
严重损失时,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与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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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
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按规
定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备案,
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办理。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川化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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