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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恢复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5-0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
恢复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




          二〇一九年五月
  股票简称         川能动力             证券代码         000155

  持续督导时间     2017年12月18日至     提交时间         2019年5月6日

                   2018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连子云、盖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为四
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化股
份”,2018年9月29日更名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
力”、“公司”、“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中信建投与川化股份
签署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恢复上市之保荐协议》,作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对川能动力恢复上
市的持续督导时间为川能动力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川
能动力于2017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即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8
年12月31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连子云、盖甦
    6、项目联系人:连子云
    7、联系电话:010-85156446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
此次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0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宋延涛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履行
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委派盖甦女生接替宋延涛先生担任公司恢复上市剩余
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三、川能动力的基本情况
     (一)川能动力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必会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路311号
    注册资本:1,270,000,000元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一号国航世纪中心A座7层
    联系人:张斌(董事会秘书)
    电话:028-65258989
     (二)公司恢复上市情况
    因上市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值,且2014年、201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6年5月10
日起暂停上市。
    2017年12月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同意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
市的决定》(深证上〔2017〕802号),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审查
并根据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深交所决定核准公司股票自2017年12月18
日起恢复上市。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川能动力恢复上市工作中,中信建投作为恢复上市保荐机构,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川能动力申请恢
复上市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就川能动力的恢复上市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发表意见,协助川能动力顺利完成恢复上市工作。
    在川能动力恢复上市后,中信建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组成持续督导工
作小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重点对
以下事项进行关注: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及诚信水平情况、公司
三会等规范运作情况、公司恢复上市过程中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对公司日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能够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代表人并
就相关事项的背景情况与持续督导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
信息后,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同时,保荐代表人会按照相关规则,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件进行事前审核并且审阅其拟披露文件。在持续督导期间内,
公司上述公告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恢复上市承诺履行情况的结论
性意见
    根据《重整计划》,控股股东能投集团在《关于川化股份重整的投资协
议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使川化股份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
达到正值、201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且2016年度经审计的营业
收入不低于壹仟万元,并通过恢复经营、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人员、优化业
务等系列工作,使川化股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满足2017年申请恢复上市的
各项要求。
    2.保证川化股份2017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3.15
亿元、2018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3.5亿元。如果实
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前述承诺净利润的,由四川能投在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
告出具后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足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差额部分。
    3.其通过本协议约定受让的川化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所获取的股份,
在本协议约定的利润承诺期以及如果未能满足承诺利润,在完成现金补足差
额之前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抛售、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进行减持。
    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前述承诺净利润的,由能投集团在相应会计年
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足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差额部分。
     1、2017年度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川能动力2017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11-165号审计报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7年度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差异情况如下:
      项目        实际盈利数(A)   业绩承诺数(B)    差异数(A-B)
归属于上市公司   32,489.72万元        31,500万元      989.72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2017年度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相比,实现率为103.14%,达到了能投
集团公司做出的业绩承诺,无需进行现金补偿。
    2、2018年度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川能动力2018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11-96号的审计报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上市公司2018年度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差异情况
如下:
      项目        实际盈利数(A)   业绩承诺数(B)    差异数(A-B)
归属于上市公司   30,095.18万元        35,000万元      -4,904.82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上市公司2018年度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相比,实现率为85.99%,未能
达到能投集团公司做出的业绩承诺。
    按照承诺能投集团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足业绩
承诺差额部分,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将配合上市公司,积极督促能投集团切实
履行上述业绩补差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恢复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连子云              盖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 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