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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2019年8月)2019-08-23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
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
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具有商业背景和交易实质且对价公允的、
结算期正常或预付款比例合理的资金往来,不仅包括与日常经营活
动相关的,也包括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但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资金
往来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因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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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
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对
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
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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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
机制。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
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勤勉
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
资产部部长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
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
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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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并对相
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将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因日常关联交易向关
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根据公司财
务资产部提供的季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表》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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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相关关联方提起法律
诉讼,申请对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
董事会不履行时,由监事会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
制定清欠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证券
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
被公司关联方占用,相关责任人协助或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公司监
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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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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