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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2019-11-13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19-083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2,341.40 万元。
    对公司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19 年三季度对四川佳奇
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 491.45 万元,后续公司将根据资产估值情
况和法院判决执行情况补提或者冲回信用减值损失。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公

司”或“原告”)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就与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佳奇”)、周鹏 、韩佳、梁小平、四川佳奇运通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奇运通”)、韩棋合同纠纷事项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日,公司收到《受理案件通知

书》(编号 (2019)川 01 民初 6941 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决定受理该案件。现将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

                                  1
    被告:周鹏

    被告:韩佳

    被告:梁小平

    被告:四川佳奇运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韩棋

    (二)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佳奇偿付原告货款本金 1,854.41 万

元,违约金人民币 486.99 万元,上述金额合计:2,341.40 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鹏、被告韩佳和被告梁小平对被告四川

佳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佳奇以其抵押的机器设备向原告承担

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其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佳奇继续履行与原告于 2017 年 9 月

1 日 所签 《抵押合 同》, 办理抵 押物广房 权证广 汉市字 第

2014120200226 号、广房权证广汉市字第 2014120200251 号、广房权

证广汉市字第 201412020024X 号《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权登记,以及

成房权证字第 2926137 号《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权登记;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佳奇继续履行与原告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所签《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广国用(2014)第 50050 号《土地

使用权证》抵押权登记;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佳奇继续履行与原告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所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就被告四川佳奇所拥有的对凉山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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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贸分公司的债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7、 依法判令被告佳奇运通以其持有的宁夏佳奇特种运输有限公

司 80.73%股权向原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佳奇运通质押

的宁夏佳奇特种运输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8、依法判令韩棋以其持有的宁夏佳奇特种运输有限公司 19.27%

股权向原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韩棋质押的宁夏佳奇特种

运输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9、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担保费全部由六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与四川佳奇开展化工产品贸易业务,公司向四川佳奇销售沥

青,公司给与四川佳奇一定期限的信用期。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公司应收四川佳奇货款合计 2,952.58 万元。根据公司与四川佳奇签

订的《还款协议》,约定四川佳奇分期向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并于

2019 年 12 月 29 日前结清。截止目前,四川佳奇仍欠付公司货款共

计 2,341.40 万元。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与四川佳奇分别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

和一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四川佳奇以其拥有的四处房产、

一处土地及其对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贸分公司的债

权为主合同履行分别提供抵押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三份合

同的最高担保、保证金额分别为 5,000 万元。目前,四川佳奇尚未履

行办理以上抵押、质押登记的义务。

    2017 年 9 月 1 日,周鹏、韩佳、梁小平分别出具《保证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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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金额为

5,000 万元。

    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与四川佳奇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约定以四川佳奇所有的机器设备等为主合同履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

最高债权为 3,500 万元,该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

    2018 年 7 月 11 日,公司分别与韩棋、佳奇运通签订《最高额股

权质押合同》,约定韩棋、佳奇运通分别将其持有的宁夏佳奇特种运

输有限公司 106 万元、444 万元股权(分别占宁夏佳奇特种运输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的 19.27%、80.73%)作为质押标的向公司提供质押担

保,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分别为 3,500 万元,该股权已办理质押

登记。

    公司认为,四川佳奇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

益,四川佳奇、周鹏、韩佳、梁小平、韩棋、佳奇运通应按照签署协

议的有关约定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

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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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公司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谨慎性

原则,公司根据四川佳奇提供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价值,按照

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单项计提了信用减值

损失 491.45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四川省新

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80

号),后续公司将根据资产估值情况和法院判决执行情况补提或者冲

回信用减值损失。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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