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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数传媒: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2-16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14-070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14 日 15:
00 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莲花商务中心 B 座 4 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召集人: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或“公司”)
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励怡青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2014 年 12 月 8 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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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名,代表股份 766,355,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32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 766,092,6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0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股份
262,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
议案进行了表决。
       就公司所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浙江华数元启投资合伙企业(筹)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355,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67,456,90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公司股东东方星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星空”)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参与发起设立浙江华数元启投资合伙企业,因公
司董事李庆在东方星空担任董事职务,东方星空为本公司关联法人。东方星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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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参与本议案的投票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浙江华数文化传媒产业投资合伙企业(筹)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355,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67,456,90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崇华、张声;
       3、结论性意见:
       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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