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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数传媒: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6-21  

						                      关于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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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643 号

致: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冯晟律师参加华数传媒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数传媒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数传媒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2016 年 6 月 15 日,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提示性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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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201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6、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审议《关于续聘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8、审议《关于 2016 年申请银行总授信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莲花街莲花商务中心 B 座 4 楼。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开始时间(2016 年 6 月 19 日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 年 6 月 20 日 15:00)间的任意时间。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6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
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0 人,共计代表股份 1,155,408,00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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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华数传媒股本总额的 80.608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3 人,共计代表股份 1,155,140,514 股,占
华数传媒股本总额的 80.59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 人,共计代表股份
267,493 股,占华数传媒股本总额的 0.0187%。
     本所律师认为,华数传媒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
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55,197,807 股,反对 175,200 股,弃权 35,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55,197,807 股,反对 175,200 股,弃权 35,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55,197,807 股,反对 175,200 股,弃权 35,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55,062,207 股,反对 310,800 股,弃权 35,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1%。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5,197,807 股,反对 175,200 股,弃权 35,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
     6、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55,207,907 股,反对 165,100 股,弃权 35,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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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5,207,907 股,反对 165,100 股,弃权 35,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申请银行总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5,207,907 股,反对 165,100 股,弃权 35,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 184,772,661 股,反对 165,100 股,弃权 35,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8%。
       关联股东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云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星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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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6H0643 号《关于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冯 晟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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