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7-12-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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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本次调整情况 .............................................................................................. 8
(二)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8
(三)本次授予情况 .............................................................................................. 9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2
(五)结论性意见 ................................................................................................ 12
六、备查文件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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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上市公司、公司、中联重科:指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独立财务顾问: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5.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6.股本总额:指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7.激励对象:依据本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公司员工。
8.行权: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9.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10.行权价格:根据本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1.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2.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13.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4.可行权日: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
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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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解除限售日: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之日。
16.行权期:在等待期满且本计划规定行权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股
票期权可行权的期间。
17.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8.行权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9.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票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20.《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3.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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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中联重科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
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
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
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中联重科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
成对中联重科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
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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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
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
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
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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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詹纯新先生已回避表决。
2、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2017年9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
表了《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
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以及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
理办法》等中国法律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中国
法律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
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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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中
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4、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22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
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
5、2017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6、2017年11月1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
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
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根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7年11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
会2017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
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7年11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及《关于核查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联重科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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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调整情况
鉴于3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全部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该部分放弃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未作授予登记的申请,因此,公司对激
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原1,231
名调整为1,192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原17,156.8961万份调整为16,876.0911
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原17,156.8961万股调整为16,876.0911万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及
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
规定。
(二)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中联重科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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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联重科及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7年11月7日。
2、授予数量: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876.0911万份,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16,876.0911万股。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92人,包括在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4.57元。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29
元。
6、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7、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
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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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4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3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0%
售期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0%
售期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0%
售期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占激励计划公
实际获授的股票期 占拟授予股票期
序号 姓名 职务 告日总股本的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比例
董事长兼
1 詹纯新 288.8520 1.52% 0.04%
CEO
2 苏用专 副总裁 263.5775 1.38% 0.03%
3 熊焰明 副总裁 259.9668 1.36% 0.03%
4 黄群 副总裁 238.3029 1.25% 0.03%
5 刘洁 副总裁 231.0816 1.21% 0.03%
6 杜毅刚 副总裁 231.0816 1.21% 0.03%
7 王金富 副总裁 227.4710 1.19% 0.03%
8 申柯 董事会秘书 223.8603 1.17% 0.03%
9 郭学红 副总裁 220.2497 1.16% 0.03%
10 付玲 总工程师 213.0284 1.12% 0.03%
11 孙昌军 首席法务官 202.1964 1.06% 0.03%
首席资产税
12 何建明 202.1964 1.06% 0.03%
务官
13 李江涛 副总裁 167.2935 0.88%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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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方明华 副总裁 149.2402 0.78% 0.02%
15 殷正富 副总裁 117.9479 0.62% 0.02%
核心骨干
16 / 13,639.7449 71.55% 1.79%
(1,177人)
小计 / 16,876.0911 88.53% 2.21%
预留部分 / 1,906.3218 10.00% 0.25%
合计(1,192人) / 18,782.4129 98.53% 2.46%
(2)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占激励计划公
实际获授的限制性 占拟授予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告日总股本的
股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董事长兼
1 詹纯新 288.8520 1.52% 0.04%
CEO
2 苏用专 副总裁 263.5775 1.38% 0.03%
3 熊焰明 副总裁 259.9668 1.36% 0.03%
4 黄群 副总裁 238.3029 1.25% 0.03%
5 刘洁 副总裁 231.0816 1.21% 0.03%
6 杜毅刚 副总裁 231.0816 1.21% 0.03%
7 王金富 副总裁 227.4710 1.19% 0.03%
8 申柯 董事会秘书 223.8603 1.17% 0.03%
9 郭学红 副总裁 220.2497 1.16% 0.03%
10 付玲 总工程师 213.0284 1.12% 0.03%
11 孙昌军 首席法务官 202.1964 1.06% 0.03%
首席资产税
12 何建明 202.1964 1.06% 0.03%
务官
13 李江涛 副总裁 167.2935 0.88% 0.02%
14 方明华 副总裁 149.2402 0.78% 0.02%
15 殷正富 副总裁 117.9479 0.62% 0.02%
核心骨干
16 / 13,639.7449 71.55% 1.79%
(1,177人)
小计 / 16,876.0911 88.53% 2.21%
预留部分 / 1,906.3218 10.00% 0.25%
合计(1,192人) / 18,782.4129 98.53% 2.46%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3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其全部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中联重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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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建议中联重科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
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对净利润产生的摊薄影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中联重科和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本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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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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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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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