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北明: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27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六届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
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内部审计。
第二章 内审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审计部独立行使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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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
计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经营规模、财务收支额较
小,不具备设置独立审计机构条件的分子公司,应当设置专职内部审
计人员。各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内审人员接受公司审计部
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工作总结、工作计
划、应关注的重大事项或异常交易等情况。各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的变更应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
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
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3 人。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单位临时抽调人员组成
审计组,各单位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调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
廉洁、正直,不应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
(二)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内部审计规定,遵循客观性原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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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为依据,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
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四)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和亲属关系的人员
不得参与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开拓创
新,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新形势,发现新问题,提高内审
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审计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
(二)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
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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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六)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
资金的内控制度时,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
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七)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八)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
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指
导、监督和检查;
(十)负责组织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
研究等;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十二)完成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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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
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下同)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
置、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做好审计工作,不得借口不提供
资料,不得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对阻挠、刁难、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
和个人,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的处理建议;
(七)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
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
(八)审计部通过审计,对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的缺陷,应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对违规
违章行为提出纠正措施;对违规违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人员提出处理
建议,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
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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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
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
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
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部门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次年一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
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
计组,至少在开展审计的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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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审计过程中,要按
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
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 15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
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并按规定征求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或被审计者的
意见,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审计报告须与被审计
部门负责人或被审计者见面,并要求其签署意见,10 日内被审计部
门负责人或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审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复后,发送公司管理层和
被审计者;审计报告和工作总结及附件资料整理后立卷存档。
第十四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
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
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复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
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高级
管理层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
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5 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责成审计部门复审。但在未做出新的审计处理
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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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审计部向
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条 审计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
者高级管理层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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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有权机关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
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部门应按审计
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
作。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
审计部负责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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