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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市场: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4-1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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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结论意见 ............................................................................................................... 5

签署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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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
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毛玮红律师、任洁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对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2018
年 4 月 3 日,公司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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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2:00 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
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 7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公司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4 月 9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8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9 日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以及有关的身份证明、委托
书、持股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均为现任职务,具备列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19 名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表决权股
份数额为 457,497,15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7.554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共有
4 名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457,101,753 股,占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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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 37.5216%)。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7,387,053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9759% ,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7%,
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134 %。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7,387,053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9759% ,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7%,
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134%。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8 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7,387,053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9759%;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7%;
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134%。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7,421,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9834%;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0%;
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65%。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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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7,387,053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9759%;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7%;
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134%。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7,387,053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9759%;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7%;
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13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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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毛玮红




                                                  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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