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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市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2018-06-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事项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江苏国望高科纤
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
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情况进行
了审慎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情
况
     根据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
信”)出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的专项核查意见》,并查询中国证监会网
站及其他公开网站,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立信因上海大智
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出具
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2532),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8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
2016001-2),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5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
述两项处罚收到财会便[2017]24 号文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经全面
整改后立信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收到财会便[2017]38 号文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因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
项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20151031),目前尚未最终结案;因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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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2016251),目前
尚未最终结案;因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 180123),目前尚未最终结案。
     本次重组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斌、董舒与前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
查决定无关,其持有的编号为 310000062147、310000671561 的注册会计师执业
证书合法有效。


     二、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情
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
的《关于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在为黑牛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
查和验证义务的行为,被采取警示函形式的监管措施。截至目前,德恒上海律师
事务所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要求完成整改。
     除上述情况外,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德恒”)及经办律师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处以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的情况。
     本次重组的签字律师杨继红、杨兴辉与上述警示函事项无关,其持有的编号
为 11101199411183386、11101200710279829 的律师执业证书合法有效。


     三、前述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情况是否影响本次相关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的效力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关于“中介机构
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的解答,审计机构被立
案调查的,不会影响中国证监会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但在审核中将重
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
     因此,虽然立信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德恒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警示函等情况,但为本次重组出具审计报告等文
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涉上述事项,为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等文件的签字律师


                                    2
未涉上述事项,该等行政处罚或警示函不影响立信和德恒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该等立案调查不影响中国证监会受理其出具的文件,不影响本次重组相关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等文件的效力。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虽然立信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立案调查,德恒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警示函等情况,但为本
次重组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涉上述事项,为本次重组出具法
律意见等文件的签字律师未涉上述事项,该等行政处罚或警示函不影响立信和德
恒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该等立案调查不影响本次重组相关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等文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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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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