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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盛虹: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18-084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81),并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开始,在江苏省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 73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
计高雄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缪汉根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会议由副董事长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30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1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31 名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3,227,003,9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0.09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共有 4 名股东(股东
代理人),代表股份 3,225,302,9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0.0511 %。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700,9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22%。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 29 人,代表股份 135,805,9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707%。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4,10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2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700,94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42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缪汉根先生、董事梅勤华女士、监事李维先生因工作原
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股份 2,768,225,540 股,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回避本次表决。关联股东朱红
梅、朱红娟、朱敏娟未出席会议。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 458,778,393 股。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57,080,45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6299%;反对 1,697,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3701%;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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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98.7497%;反对 1,697,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25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毛玮红、丁久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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