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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盛虹: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14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0-002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26),并于 2020 年 1 月 9 日
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在江
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 73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缪汉
根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计高
雄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 月 13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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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简称“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232,252,9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80.22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227,259,39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0.09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993,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
份 141,054,9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0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2 人,代表股份 136,061,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77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993,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3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缪汉根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3,231,853,496 股 ,占 出席 会议 股东 有表 决权 股份的
99.9876%;反对 399,4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0,655,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7168%;反对 399,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28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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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 涉及 关联 交易 。江 苏盛虹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所持 表决权 股份数
2,768,225,540 股,为本次交易的关联人,回避本次表决。朱红梅、朱红娟、朱
敏娟三人为本次交易的关联人,均没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
464,027,389 股。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63,627,9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139%;反对 399,4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0,655,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7168%;反对 399,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28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复安、王安荣;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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