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激励对象调整以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7-06-3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激励对象
调整以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Ocean Pla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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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激励对象
调整以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3-17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美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
或“公司”)的委托,就美的集团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
计划”)行权数量以及激励对象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美的集团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及调整、
行权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美的集团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相关文件及
有关事项。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美的集团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美的集团为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
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美的集团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美的集团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的集团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
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美的集团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制定<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 根据美的集团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美的集团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的议案》以及《关
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职务变更及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并同意本次行权的相关
事宜。
3、 美的集团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的
议案》,对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的集团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行
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及公司确认,本次调整情况如下:
1、 根据公司确认,原 929 名激励对象中 36 人已离职,2 人因职务调整或
其它原因被公司董事会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第三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或激励对象职务
变更后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该等激励对象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即被取消。因此,上述 38 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及未达到行
权条件的共 507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2、 根据公司确认,4 人因 2016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依据公司《公
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若激励对象在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达标,激励对象当期股
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应予注销。因此,上述激励对象未达行
权条件的第一期共 15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予以注销。
3、 根据公司确认,8 人因职务调整原因被公司董事会重新核定其被授予的
股票期权,所调减的共 58.5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4、 根据上述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929 人调整为 891 人,
现有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12,729 万份调整为
12,148.5 万份。
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行权相关事宜
(一) 本次行权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及
公司确认,鉴于 4 人因 2016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其享有的第一期共 15
万份股票期权依据公司《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三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不得行权,予以注销,故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887 名,本次行权的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039.5 万份,具体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期第一个行权期 占现有第三期期权总数的
职务 姓名
行权数量(万份) 比例
财务总监 肖明光 10.5 0.09%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
第三期第一个行权期行 占现有第三期期权总数
类型 人数
权数量(万份) 的比例
研发人员 338 1,489 12.24%
制造人员 210 993 8.16%
营销人员 137 666.5 5.48%
信息技术人员 50 200.5 1.65%
其他业务骨干 151 680 5.59%
(二) 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
1、 本次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的行
权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根据公司制定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
象在上一年度考核得分在B级及以上,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考评合格。
(4)业绩条件
1)在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行权前一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
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2、 本次行权条件的满足情况
(1)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公司 2016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
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授予股
票期权的 891 名激励对象进行了 2016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除 4 人个人业绩考核
不合格外,其余 887 名激励对象均考核合格,且所在经营单位考评得分均为合
格。对于 4 人因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而未达行权条件的第一期共 15 万份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予以注销。
(4)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在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同时亦为第一期行
权前一个年度,即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684,357 千
元,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平均水平(为 9,508,801 千元)且不为负;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3,492,866 千元,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平均水平(为 8,097,189 千元)且不为负。
综上,本所认为:
1、本次行权可行权的 887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行权的股票数
量符合《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行权条件均已满足。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美的集团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
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美的集团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激励对象调整以及
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经办律师:徐 莹
刘 兴
201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