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0 证券简称:许继电气 公告编号:2017-19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 年 5 月 23 日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冷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1 人,代表股份 465,848,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008,327,309.00 股的 46.20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6,559,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008,327,309.00 股的 42.303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288,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008,327,309.00 股的 3.896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465,806,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554,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65,806,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554,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65,806,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554,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并通过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 465,806,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554,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65,806,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554,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49,554,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554,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7、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议案》。 同意 49,554,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554,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8、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总体协议的议案》。 同意 49,554,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554,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议 案》。 同意 37,908,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338%;反对 6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弃权 11,622,24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33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908,2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338%;反对 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弃权 11,622,24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33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0、审议并通过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65,806,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554,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与会股东听取了《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晓鸣 刘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具备法定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 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