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15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JIA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邮政编码:100031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Avenue, Beijing 100031 China
电话TEL:(8610)66413377 传真 FAX:(8610) 66412855 E-MAIL:eoffice@jiayuan-law.com
致: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5-041 号
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
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已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 、 出席 本次 大会 现场 会议 的股 东及 股东 代 理人 共 11 人 ,代 表股 份
529,508,1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949%。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7 人,代表股份 20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9%。
3 、 参 加 本 次 大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8 人 , 代 表 股 份
529,708,6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098%(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51,115,5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33%)。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下午 14:30 开始,16:00 结束。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
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会议监票人对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
计,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与公司签订的<融资租
赁合同>的议案》
同意票 125,387,787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0%,
反对票 64,00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51,051,575 股,占出席本
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8%,反对票 64,000 股,弃权票 0
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关于在金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 125,387,787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0%,
反对票 64,00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51,051,575 股,占出席本
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8%,反对票 64,000 股,弃权票 0
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三:《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票 123,736,876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0%,
反对票 1,585,611 股,弃权票 129,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49,400,664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450%,反对票 1,585,611 股,
弃权票 129,300 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四:《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
同意票 527,993,75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3%,
反对票 1,585,611 股,弃权票 129,30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