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4-27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
的相关准则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无重大影响,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
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林义相 牛俊杰 杨小舟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