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振兴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 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各方充分协商之后作 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不会对 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独立董事: 武世民 王丽珠 张林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