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化:独立董事关于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民投实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的独立意见(张林江、武世民)2017-11-21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
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民投实业
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振兴生
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杭州浙
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浙民投实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收购人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除浙江
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浙民投实业有限公司外的其
他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条件为:要约收购价格为 36 元/股,本次要约
收购的期限为 33 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后的次一交
易日起 33 个自然日。其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
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鉴于上述要约收购条件及收购人履行的要约收购程序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阅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
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
认为公司董事会所提出的建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建议是
审慎、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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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所作的建议,即:在目前的市场环境
下,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对于《要约收购报告书》
列明的要约收购条件,建议振兴生化股东根据本次要约收购期间二级
市场波动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要约收购条件。
独立董事: 武世民 张林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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